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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核发

信息来源于:益阳在线 发布时间:2012/5/28
许可事项: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核发

许可对象:本辖区内拟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

许可依据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
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条

许可收费:根据(湘价费[2003]44号)规定,每证收取现场审评费50-200元(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(40平米以下)每个50元,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(40-200平方米)每个100元,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(200-400平方米及以上)每个150元,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(400平方米)每个200元)

许可数量:无数量限制

许可期限:13个工作日(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、听证时间、整改复查时间)

许可条件:

(一)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
(二)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洗手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冷冻、冷藏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
(三)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、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
(四)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

(五)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。

申请材料:

1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申请书;

2、名称预先核准证明(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);

3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或者业主)的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
4、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;

5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;

6、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;

7、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、加工流程、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;

8、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
9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;

10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;

11、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;

12、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;

13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;

14、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;

15、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;

16、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;

17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;

18、食品安全检查计划;

19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申明。

资料要求:

以上资料一式一份;应为A4纸打印;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。

许可程序:

(一)受理

1.岗位责任人: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(1)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,决定是否受理。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:

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,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;

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。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;

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,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。

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》送达申请人,并做好记录备查。
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
(二)初审

1.岗位责任人:食监科工作人员、科长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(1)审查补正: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,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,并按要求补全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

(2)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,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。

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,应当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
(3)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,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:

①符合规定的,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;

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;

③无法整改的,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,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。

3.工作时限:9个工作日

(三)监督(复审)

1.岗位责任人: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、科长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(1)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、程序是否合法。

(2)审核是否依法受理,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。

(3)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,依据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(试行)》举行听证。

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。

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通知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,必要时予以公告。

③公开举行听证。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、理由,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、证据,并进行申辩和质证。

④制作听证笔录,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。
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(不含听证时间)

(四)决定

1.岗位责任人:市局分管领导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。延期理由成立的,在《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》上签署同意的意见,并写明延长期限;延期理由不成立的,签署不同意的意见。

⑵对审查审核、监督意见进行审定。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在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》上签署同意的意见;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不予许可,在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》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、审核岗位工作人员。

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,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,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。
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
(五)办结告知

1.岗位责任人:食监科工作人员,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,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
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
⑴根据审定意见,同意发证的,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,加盖本局行政公章,交局政务中心,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
⑵根据审定意见,不同意发证的,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《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》,加盖本局行政公章,交市局政务中心,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
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。领取人在《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》上签名;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《回执》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。

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,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。

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(要求一案一卷;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、行政许可决定、申请材料、相关审查表、听证材料、监督意见、审批材料)。
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
责任追究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和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》执行。

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

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:0737-2261027

电话:010-61744288 传真:010-61744588 邮箱:union#ccoo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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