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注销
信息来源于:益阳在线 发布时间:2012/5/28
许可事项: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注销
许可对象:本辖区内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单位和个人
许可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二十五条
许可收费:不收费
许可数量:无数量限制
许可期限:10个工作日(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、听证时间)
许可条件:
(一)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,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;
(二)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;
(三)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依法被撤销、撤回或者被吊销的;
(四)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;
(五)依法应当注销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其他情形。
申请材料:
1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注销申请书;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原件
3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。
资料要求:
以上资料一式一份;应为A4纸打印;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。
许可程序:
(一)受理
1.岗位责任人: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,决定是否受理。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:
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,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;
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。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;
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,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。
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》送达申请人,并做好记录备查。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(二)初审
1.岗位责任人:食监科工作人员、科长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审查补正: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,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,并按要求补全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
(2)根据资料审查情况,食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:
①符合规定的,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;
②不符合规定的,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。
3.工作时限:5个工作日
(三)监督(复审)
1.岗位责任人: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、科长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、程序是否合法。
(2)审核是否依法受理,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。
(3)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,依据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(试行)》举行听证。
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。
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通知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,必要时予以公告。
③公开举行听证。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、理由,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、证据,并进行申辩和质证。
④制作听证笔录,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。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(不含听证时间)
(四)决定
1.岗位责任人:市局分管领导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。延期理由成立的,在《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》上签署同意的意见,并写明延长期限;延期理由不成立的,签署不同意的意见。
⑵对审查审核、监督意见进行审定。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在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》上签署同意的意见;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不予许可,在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》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、审核岗位工作人员。
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,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,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。
3.工作时限:2个工作日
(五)办结告知
1.岗位责任人:食监科工作人员,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,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⑴根据审定意见,同意注销的,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《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》,加盖本局行政公章,交局政务中心,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⑵根据审定意见,不同意注销的,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加盖本局行政公章,交市局政务中心,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。领取人在《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》上签名;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《回执》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。
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,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。
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(要求一案一卷;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、行政许可决定、申请材料、相关审查表、听证材料、监督意见、审批材料)。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责任追究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和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》执行。
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
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:0737-2261027
许可对象:本辖区内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单位和个人
许可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二十五条
许可收费:不收费
许可数量:无数量限制
许可期限:10个工作日(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、听证时间)
许可条件:
(一)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,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;
(二)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;
(三)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依法被撤销、撤回或者被吊销的;
(四)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;
(五)依法应当注销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其他情形。
申请材料:
1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注销申请书;
2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原件
3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。
资料要求:
以上资料一式一份;应为A4纸打印;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。
许可程序:
(一)受理
1.岗位责任人: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,决定是否受理。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:
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,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;
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,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。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;
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,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。
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》送达申请人,并做好记录备查。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(二)初审
1.岗位责任人:食监科工作人员、科长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审查补正: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,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,并按要求补全;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
(2)根据资料审查情况,食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:
①符合规定的,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;
②不符合规定的,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。
3.工作时限:5个工作日
(三)监督(复审)
1.岗位责任人: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、科长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、程序是否合法。
(2)审核是否依法受理,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。
(3)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,依据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(试行)》举行听证。
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。
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通知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,必要时予以公告。
③公开举行听证。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、理由,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、证据,并进行申辩和质证。
④制作听证笔录,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。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(不含听证时间)
(四)决定
1.岗位责任人:市局分管领导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。延期理由成立的,在《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》上签署同意的意见,并写明延长期限;延期理由不成立的,签署不同意的意见。
⑵对审查审核、监督意见进行审定。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,在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》上签署同意的意见;不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不予许可,在《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》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、审核岗位工作人员。
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,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,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。
3.工作时限:2个工作日
(五)办结告知
1.岗位责任人:食监科工作人员,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,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
2.岗位职责及权限:
⑴根据审定意见,同意注销的,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《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》,加盖本局行政公章,交局政务中心,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⑵根据审定意见,不同意注销的,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加盖本局行政公章,交市局政务中心,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。领取人在《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》上签名;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《回执》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。
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,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。
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(要求一案一卷;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、行政许可决定、申请材料、相关审查表、听证材料、监督意见、审批材料)。
3.工作时限:1个工作日
责任追究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和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》执行。
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
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:0737-2261027